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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桥学习 | 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的理念与践行

2025-09-10 13: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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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的理念与践行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设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高效的基础上运行,与破产管理人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此,《 ”

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的理念与践行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设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高效的基础上运行,与破产管理人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此,《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但如何有效勤勉义务,如何判断勤勉义务,如何保障勤勉义务等,都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一、管理人勤勉义务的理论基础

管理人勤勉义务源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对于管理人勤勉义务理论基础的理解应立基于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有关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域外学说包括代理人说、职务说、财团代表说、信托说。我国有关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观点包括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清算法人机关说、双重地位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等。上述国内外的各种学说从不同的视角揭示了管理人的地位和性质。但不可否认的是,破产管理人应享有独立性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在独立主体性、事务的代管性、存续的有限性、工作的专业性。上述特性对于分析这一特殊主体应承担的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人勤勉义务的主要内容

有关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不仅仅体现于“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规定,还散见于各个章节的多个条文。对于勤勉义务不应孤立地看单条规定,而应全面系统地从整部法律中去认知。从《企业破产法》整部法律看,管理人的勤勉义务主要包括:

(一)技能义务,就是“掌握和运用专门技术的能力”。管理人的技能义务就是管理人必须具备从事破产事务管理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二)勤奋义务,主要体现在管理人全面实施履责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请示和报告工作、对债权人方面的职责要求、对债务人开展工作、针对破产财产的工作及其他事务等。

(三)审慎义务,其主要体现在对债权申报事务中的审慎、重大事项的许可报告制度、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时的审慎义务、取回质物、留置物的限额注意义务、对于第三人“取回权”的审慎配合、对于他人抵销主张的审慎应对、对破产事务的实时关注、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事项周全、破产财产变价时的审慎。

(四)监督义务,指管理人对于有损破产财产的不当行为有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行使撤销权、及时行使追回权、补足认缴出资的要求权、重整中的监督义务。对于勤勉义务是否尽到,首先应审查以上各项义务是否做到。这是明确的标准,在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肆意扩大对于管理人的要求。

三、勤勉义务的保障机制

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的落实需要监督和责任两大保障机制:(一)以多元的监督体系确保勤勉义务的到位,包括细化人民法院的监督机制、强化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增设行政性监督、建立行业性监督。(二)以完善的责任体系确保勤勉义务的落实,具体来说要增强民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行政责任的具体规定、设立刑事责任的专门规定等等。

总之,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破产程序的进行涉及到多方主体的利益冲突,破产管理人处于多元利益的交错点,管理人勤勉义务的理念对于制度的构建、理解和践行都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而勤勉义务的践行既要深刻领悟制度背后的理念,也要系统把握法律条文的规定和内涵,还要监督机制和责任体系的保障与配合。毫无疑问,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的理念与践行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课题,起码还应涉及勤勉义务的免责等问题。本文的探讨只是一个初步的、整体性的梳理,全面的研讨则是一项关涉破产法整体制度运行的浩大工程,需参酌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做系统思考。(作者:赵颖锋 王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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