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22 11: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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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案情,不能只是听取当事人的一面之词
涉及案情关键节点,要善于思考,带着问题去梳理案情
从而帮助当事人找到突破点
让一个本来要“输”的案子,实现逆风翻盘
01 案情介绍
2024年4月4日,律所来了两个当事人咨询案件,我所指派律师郭怡庭、实习律师张华志接待了他们。
当事人陈述,他们是某县的物业公司负责人,服务该县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2023年8月,该物业公司员工在小区门口清理一处污水井时,不慎将污水通过管道喷溅到一个商铺的地下室,造成地下室内存放的小家电等商品重大损失,对方现已起诉到某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当事人诉求是本案肯定会输,能不能少赔一点。
我方并没有按照当事人描述的去考虑案情,而是提出一些关键疑问:
(一)如何确定涉案地下室的损失是物业清污作业导致的。
(二)别的商铺有没有发生类似事件。
(三)之前的清污作业有没有发生类似事件。
(四)该地下室的面积和产权。
(五)现场的照片和该楼的建筑施工图纸是否一致。
当事人说只有该商铺发生了污水喷溅,别的商铺没有发生类似事件,之前的清污作业也没有发生类似事件,涉案的地下室是该楼最大的一个,大约200平左右,目前没有产权,业主购买后将一楼商铺和地下室打通出租,有现场的照片,但是没有和施工图纸进行核对。
我方通过两次去现场查看,并邀请专业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核对。发现业主购买的地下室没有产权,是因为开发商将车库以地下室的名义出售给了业主,而且施工图纸显示该地下室用途是换热站,室内的管道是整管闭合的,但是实际上管道是被截断了,物业的清污作业和地下室的污水喷溅没有因果关系。
抓住这个关键点,通过两次开庭审理,我方据理力争,还原事实真相,使得对方不得不向法院申请了撤诉,最终帮助当事人赢得了案件的胜利。
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因客观存在,较易察觉和认定,主观过错方面本案当事人的清污工作是正常的履职行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关于因果关系方面,笔者认为,判断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法律因果关系,首先要看行为是否具有可责难性。一般情况下,只有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才具有可责难性。不具有可责难性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导致涉案财物的损失是开发商违规将换热站私自以地下室的名义出售给了业主,且没有对地下室室内的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造成的,物业公司清污工作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不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