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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桥动态 | 普法进医院:国桥律所王国军律师深入解读《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

2026-01-30 17: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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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医疗机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助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近日,我所王国军律师受邀前往石家庄市第二医院,为医院干部职工举办了一场题为“《民法典》学习解读——侵权责任 ”


为提升医疗机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助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近日,我所王国军律师受邀前往石家庄市第二医院,为医院干部职工举办了一场题为“《民法典》学习解读——侵权责任编之医疗损害责任理解与适用”的专题普法讲座。

本次讲座聚焦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全部条文,结合医疗实务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深入浅出的解读。

讲座中,王国军律师首先概述了《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章节在整合原有《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的延续与新发展,强调了其作为处理医疗纠纷核心法律依据的重要性。



随后,讲座进入核心内容解读环节:

一、明晰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为基石

王国军律师重点讲解了医疗损害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1218条),即需患方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同时,详细阐述了三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情形(第1222条),如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提示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完善病历管理的重要性。


 

二、聚焦关键义务:告知说明与病历管理

针对实践中易引发纠纷的环节,王国军律师深度剖析了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第1219条)的具体要求,包括病情、措施、风险、替代方案等,强调了取得患者明确同意的形式与实质意义。同时,系统讲解了病历资料填写、保管、提供义务(第1222、1225条)的相关规定,指出病历不仅是医疗文书,更是重要的法律证据。

三、解析特殊情形:紧急救治与隐私保护

对于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的免责规定(第1220条),王国军律师结合案例说明了适用条件与界限。此外,还解读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第1226条),以及禁止违规实施检查、治疗(第1227条)等法律红线。


 

四、关注药品医疗器械缺陷与“共同侵权”

讲座还涵盖了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第1223、1224条),以及多个医疗机构可能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形(第1218条参照适用共同侵权规定),提醒医院在合作与采购中加强审核与管理。

五、强调合法权益平衡:保护医务人员与维护医疗秩序

最后,王国军律师重申了法律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第1228条),明确指出任何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行为都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互动环节,王国军律师就医护人员现场提出的关于知情同意具体形式、紧急救治的决策流程、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等实际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整场讲座内容详实、贴近实务、针对性强,将严谨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生动的实务指引,获得了在场医院领导与职工的一致好评。大家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学习,加深了对《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相关规定的理解,提升了依法执业、规范行医的意识,也增强了防范医疗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医患关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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