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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桥文章 | 谈谈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协商问题

2026-01-29 10: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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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协商问题                                    宋立峰律师认罪认罚案件中,刑事辩护的重心前移在业内已经达成 ”



谈谈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协商问题

                          

          宋立峰律师


认罪认罚案件中,刑事辩护的重心前移在业内已经达成共识,其中的量刑协商是控辩双方极为关注的环节,如何有效协商也是实务中的难题,而协商的结果又直接关乎案件的最终走向,今天笔者就结合刚办理的几起案件谈谈量刑协商的有关问题。

一、量刑协商问题的中外视野比对。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借鉴的是西方的诉辩交易制度,但中外国情不同,西方的诉辩交易制度中,检察官的裁量余地较大,很多检察官也是律师出身或者由律师受聘担任,控辩双方基本可以平等协商,双方的协商范围及裁量余地均与我国存在较大差距。

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中,认罪认罚的量刑协商范围,如果没有其他减轻处罚情节,基本限缩在了从轻幅度内,本身双方协商的裁量余地就很有限,实务中对被告人的激励作用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当前刑诉法的修法是法学界的一大热点话题,笔者还提过这方面的修法建议,建议在双方的量刑协商范围内有所突破与修改,详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建议》一文,该建议已经通过不同方式向有关部门提交,希望将来被修法采纳。

二、在修法采纳上述建议之前,还是要立足我国国情,谈几点实务中开展量刑协商工作的注意要点。

1、从协商的形式看,要注重口头表达与书面表达的结合。

量刑协商的主体是检察官与辩护人,实务中出现过检察官直接通知辩护人,拟定的量刑建议是多少,并告知如不同意将来量刑可能更重。我们认为这是标准的通知,并非双方的协商。经过大家的广泛呼吁,有关部门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2日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2年3月1日实施。该规定从制度层面约束了双方协商的过程,至少要有一次的录音录像,确保量刑协商的平等性与自愿性。

上述规定施行后,控辩双方协商的过程较以前更趋理性。但实务中又出现了新问题,很多检查官以工作繁忙为由,要求律师先提交书面文件,最后基本确定了量刑建议后再录一次像,好符合程序规定。笔者认为,书面意见确实有其优势,比如全面性与严谨性,但是书面沟通同时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律师在书面意见中的观点,检察官是否同意,有何顾虑或者相反意见,这些在书面沟通中就很难掌握。所以,即便检察官工作繁忙,还是建议双方约好时间,尽量在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至少要有一两次的当面沟通。

笔者刚办结一起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案件,该案中律师第一次阅卷后,先约见检察官当面沟通,并提交了律师的书面意见。后面结合补充侦查的证据分别递交了三次补充律师意见,针对检察官关注的问题,专门两次约见检察官,补充提交了相关规定及实务中的类似权威案例,这种当面沟通加书面意见的协商方式,取得很好的沟通效果,最终做出了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量刑建议。

这里有同行可能会提,实务中约见检察官很难,这确实是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有一次为了约见检察官,在检察院大厅里足足等了一天(中间饿的都出现了低血糖的症状),后来主办人看律师意志坚决,终于在下午同律师见面,后面沟通的效果还算不错。做事情,不要总讲困难,不为失败找理由,只为成功找方法,权利从来都是争取来的。

2、量刑协商的关键,是双方的妥协。

刚才已经论述,目前认罪认罚的量刑,在没有其余减轻处罚情节的前提下,量刑协商的范围仅在从轻的幅度内,最高检近年来还一直倡导精准量刑建议,辩方如果只有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等情节,检察官考虑的从轻幅度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量刑协商的结果估计很难达到预期。

就像商业谈判,对方之所以愿意妥协,是因为你手中握有对方比较看重的底牌。举一个实例,本人在一起认罪认罚案件中,通过详细阅卷,认为在案证据中虽然有一些辅助性的间接证据,但是缺少定罪的直接证据,核心事项的定罪高度依赖当事人的言辞证据。客观的说,这些辩点其实属于定罪事项,属于定性问题。但是给当事人解释清楚利弊后,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律师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将案件的定性问题与承办人沟通,承办人虽然有不同意见,但也意识到案件的关键证据薄弱,将来有指控不成立的公诉风险,所以愿意在量刑问题上做出适当的让步,这就为量刑协商的成功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3、量刑协商的关键,是控辩双方都属于专业人士,两者缺一不可。

从检察官的角度,实务中检察官承办的案件都比较多,实务经验丰富,有时存在不愿意听或者听不进去律师意见的个别现象。实务中如果辩护人都是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等传统的辩护要点,确实很难引起检察官的重视。

所以,我们辩护人要多从自身找原因,学习检察官精准量刑的方法,找出我们的量刑计算方式。比如基准刑是多少,加重情节与从轻减轻情节分别是哪些,正向相加,负向相减,得出我们认为合理的量刑建议。再针对检察官关注的要点,辅助提交一些指导案例、当地的案例,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院权威法官的著述等资料,最起码能够与检察官同频,才有可能取得检察官的尊重,进而达成协商一致的可能。

4、做好角色分工,妥善解决有关分歧。

比如在一起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基本已经确定,检察官提出,律师也需要在相关书面意见中明确认可指控的事项,不能有异议。笔者提出,认罪认罚的核心是当事人对指控的事项,自愿接受处罚,律师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见证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合法性及自愿性。至于律师对案件的认识与看法,不在认罪认罚具结文书的表述范围之内,律师的角色是见证而非当事人。后经双方反复交涉,达成了律师在文书中明确尊重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结果。事情基本妥善解决。

再举一个例子,笔者承办的一起案件中,检察官提出要在具结书中添加一段文字,核心意思是,认罪认罚后如果当事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检察院可能要提起抗诉。对此律师表达了不同意见,核心意思是要区分不同情况,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具体可参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建议》一文的详细论述。对此问题双方虽然暂时没有达成一致,相信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检察官也能日趋理性,不能以乱抗诉对乱上诉,公权力的行使既要保证合法性,也要注意合理性,相信此类共性问题以后能够逐步解决。

结语: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协商,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与核心,律师服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希望大家都能总结实务经验,广泛交流,共同研究提高律师执业技能的核心事项,更好的为当事人服务,精益求精,永无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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